单位不给盖章

如果您与单位协商后,单位仍然拒绝在劳动合同上盖章,您可以考虑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条,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。单位拒绝盖章可能构成对劳动合同的违反,您有权向劳动部门反映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,必要时可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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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对单位不盖章的情况,您可以:1.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,明确盖章的必要性;2.若协商无果,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,并提交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;3.如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不满意,可咨询律师,准备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单位履行合同并可能索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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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法律角度看,单位不给盖章可能承担以下责任:1.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八十二条,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;2.若因此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,单位还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;3.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警告、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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